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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4)法律決字第 021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1 月 25 日
要  旨:
寺廟管理人召開信徒大會是否為行政法上之義務疑義
全文內容:按本部八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八十三律字第一六一一九號函所稱:「‥
          ‥‥ (行政執行法第三條、第四條) 所謂之「法令」,應係指法律及基於
          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而言。‥‥‥經查『監督寺廟條例』及『寺廟登記規
          則』等有關法規均未規定,則管理人召開信徒大會是否為行政法上之義務
          ?而為行政執行法上所定依法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之義務?頗值商榷。
          ‥‥‥」並認為有關「寺廟管理人拒不召開信徒大會時,主管官署自可依
          照行政執法之規定辦理」之見解尚有待勘酌,係針對上述情形有無行政執
          行法適用之疑義所提供之法律意見。本件  貴部來函 (內政部 83.12.27
          台八十三內民字第八三九○一六六號函) 所擬具之意見似亦無涉行政執行
          法之適用,應不發生其是否有違本部上開函釋意旨之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彙編 (三) 第 50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