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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97 年度法律座談會 提案六
座談日期: 民國 97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相關法條
要  旨:
行政執行處拍賣義務人建造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拍賣程序終結時仍無
人應買,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視為撤回並塗銷查封登
記後,執行處復就該建物再為一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後,於製作分配表時
方發現,先前疏未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即逕予進行第二輪拍賣,
則該拍定是否有效?執行處應如何處理?
提案  六:行政執行處(以下簡稱執行處)拍賣義務人某甲起造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於拍賣程序終結時仍無人應買,依法視為撤回並塗銷查封登記後,執行
          處對於某甲之同一執行案件,再就該建物進行查封拍賣始拍定,於製作分
          配表時發現進行第二輪拍賣前未再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請問該拍
          定應否撤銷?(提案機關:臺中行政執行處)
研擬意見:本案之爭點主要係擬探討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第二輪拍賣前,是否仍應
          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似有不同之見解,玆分述如下:
          甲說:查封效力發生之始點,以執行人員現場完成揭示查封公告時發生查
                封之效力,查封登記則非查封生效之要件(參照張登科著強制執行
                法 87 年 9  月修訂版第 311  頁,司法院民事廳 96 年 6  月 8
                日印行之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第 250  頁),復查強制
                執行法第 76 條第 3  項之規定係指已登記之不動產,應先通知登
                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強制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所謂「依法
                應登記者」係指財產權利之得喪變更,需經登記始生效力而言(參
                照楊與齡著強制執行法論 88 年 9  月修正版第 173  頁),未辦
                保存登記建物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冊
                修訂二版第 205  頁),亦非屬已登記之不動產,況第一輪拍賣前
                為明確該建物之面積曾辦理勘測及查封登記,故於第二輪拍賣前,
                未再辦理查封登記,應不影響該建物拍賣程序之合法性,勿庸撤銷
                拍定。
          乙說: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係屬不動產,應類推強制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之規定,辦理查封登記,且土地登記規則第 139  條規定,係屬
                強制規定,為拍賣該建物之必要程序不得省略,不因該建物係第幾
                輪拍賣而有異,且本案第一輪之拍賣程序已終結未再辦查封登記予
                以公示,恐致第三人遭受不利益之損害(如法院不知該建物已查封
                而進行拍賣時,第三人向法院投標應買亦拍定),故本案雖經拍定
                ,仍應撤銷。
          初步研討結果:
                建議以採甲說較妥。
本署第一組初審意見:
          一、系爭建物係未登記之不動產,查封效力發生之時點,以執行人員現場
              完成揭示查封公告時發生查封之效力,查封登記則非查封生效之要件
              (司法院民事廳 96 年 6  月 8  日印行之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
              考手冊第 250  頁、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858 號判決意旨參
              照),故系爭建物之拍定,不因執行處未另函請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
              記而受影響。
          二、拍賣不動產,執行處應先期就不動產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
              使用情形等辦理公告(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
              參照),系爭建物第二輪拍賣,如已依第一輪拍賣委請地政機關測量
              結果,辦理不動產拍賣公告,形式上符合不動產拍賣公告之要件,惟
              系爭建物既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參酌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第 40 點(二)規定:「查封未經登記之房屋,仍應通知地政機關依
              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查封登記。」如第 1  輪與第 2  輪查封之標的
              相同(即並無增建、部分滅失之情形),執行處仍應依「未登記建築
              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函請地政機關辦理勘測、查封登記
              ,並將勘測結果函送執行處等事宜,如地政機關勘測、查封登記之內
              容與執行處拍賣公告之內容相符者,行政執行處得於拍定人繳足價金
              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並通知地政機關依「未登記建築改良
              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第 6  點規定,於查封登記「備考」欄內
              註明拍賣日期及買受人。
研討結論:依多數決議,同意本署第一組初審意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97 年度法律座談會  提案六)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