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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 年度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十二
座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20 日
座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已辦理解散登記之有限公司,未將所選任之清算人呈報法院即進行清算。
若移案機關於該名清算人死亡後再移送執行,執行機關應如何處理?
提案十二:義務人A有限公司 88 年間業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准予解散登記,並由全
          體股東選任B董事為清算人,但並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進行清算,若B董
          事於 93 年 4  月 26 日死亡,移送機關 93 年 5  月 31 日以法院核發
          債權憑證再移送執行處執行,則:執行處得否逕以義務人A有限公司之全
          體股東為負責人或應請移送機關補正公司負責人?(提案機關:臺南行政
          執行處)
研擬意見:甲說:執行處得逕以全體股東為負責人。蓋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
                司之規定,依公司法第 8  條及第 113  條準用第 79 條至 81 條
                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
                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
                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
                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
                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
                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
                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
                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
                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因選任之清算人B董
                事死亡,全體股東未再重新選任清算人,此時應如何定清算人,公
                司法就此未定有明文,惟應可視為已無第 79 條但書之選任清算人
                ,而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為負責人。
          乙說:請移送機關補正公司負責人。依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規定,移送機
                關應檢附移送書、執行名義及其他相關文件。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
                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
                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
                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應納金
                額。因此移送書載明公司負責人為移送執行之程序要件,若有欠缺
                ,應請移送機關補正,執行機關不宜依職權認定。
初步研討結果:
          採乙說
本署第二組初審意見:
          依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規定,移送機關應檢附移送書、執行名義及其他相
          關文件。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法
          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
          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義務發生之原因及日期
          ;應納金額。因此移送書載明公司負責人為移送執行之程序要件,若有欠
          缺,應請移送機關補正,執行機關不宜依職權認定。
研討意見:詳發言要旨十二
研討結論:本題應請移送機關補正公司負責人後處理。

附件:
發言要旨十二(依發言順序)
一、劉行政執行官○○:
    本提案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37 次會議決議是以全體股東為清
    算人,但未說明是要由移送機關補正還是由行政執行處依職權認定。
二、童行政執行官○○:
    若要移送機關補正,如移送機關逾期未補正,行政執行處是退案還是如何處理?
    若是退案,法律依據為何?  
三、主席:
    移送機關逾期未補正,可以退案。
四、楊處長○○:
    個人認為,如有財產可供執行,才有執行的實益,若無財產,則無須進行無實益
    的程序。
五、主席:
    本題應請移送機關補正公司負責人後處理。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 年度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十二)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