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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 年度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十
座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20 日
座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執行機關核准義務人分期繳納期間,移送機關以義務人於地方法院有拍賣
款可供分配為由,聲請併案執行。試問:義務人如對併案執行聲明異議,
是否有理由?
提案  十:義務人在行政執行處分期中,移送機關以義務人在地方法院有拍賣款可供
          分配為由,聲請併案執行。行政執行處併案後,義務人聲明異議表示,已
          在分期繳納中,為何仍併案執行,義務人之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
研擬意見:甲說:無理由。
                按強制執行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此觀
                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1  項自明。又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
                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行政
                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前段亦有明定。行政執行處准許義務人辦
                理分期繳納期間中,執行程序自未停止。準此,如題旨所示情形,
                行政執行處自得依移送機關之聲請,併案執行。
          乙說:有理由。
                依信賴保護原則,行政執行處在核准分期繳納後,義務人按期繳納
                中,自不應續行強制執行行為,如認義務人辦理分期繳納後,行政
                執行處仍得續行執行,即與義務人未辦理分繳納之狀況相同,處於
                隨時可能遭強制執行之狀況下。因此,義務人在分期繳納中,執行
                程序應處於事實上停止狀態。
初步研討結果:
          擬採甲說。強制執行法既係採取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之
          方式,且行政執行法暨施行細則亦無義務人辦理分期繳納,得停止執行之
          規定。其次,義務人如係滯納稅捐,其有次優效力,是行政執行處併案執
          行後,移送機關之債權如受償,亦使義務人滯納之金錢義務,加速受償,
          對義務人之權益,應無受損之虞。因此,義務人之分期繳納,應僅係義務
          人之清償方式,執行程序非停止執行。
本署第二組初審意見: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
          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
          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
          。」為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7 所明定。行政執行處既於徵得移送機關
          同意後,核准義務人分期繳納,除義務人有未按分期條件履行,並經行政
          執行處「廢止」分期繳納,否則即不得既准予分期,復又移送法院合併執
          行。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應認有理由。
研討意見:詳發言要旨十。
研討結論:本提案採本署第二組初審意見。

附件:
發言要旨十:
一、主席:
    信賴保護原則是執行人員在執行中應該遵守的,執行人員在同意義務人辦理分期
    繳納時,應詢問義務人之財產有無在法院執行中,以便併案執行,以免將來併案
    執行時,造成民眾誤解。
二、楊處長○○:
    行政執行處同意義務人分期繳納,應可以附加條件,若發現義務人可供執行的財
    產仍得依法繼續執行,否則義務人在分期繳納之期間,發現義務人有額外的財產
    ,行政執行處亦無法執行。
三、主席:
    分期筆錄可以註明在某情況下可以繼續進行,但要事先告知,避免義務人事後主
    張信賴保護原則。
四、邱處長○○:
    辦理分期繳納最主要就是考量義務人之經濟狀況,如果他經濟狀況好轉,就是情
    事變更,情事變更是否仍要受到分期的拘束?
五、曾處長○○:
    行政執行官應於准許義務人分期時附加條件,於行政執行處發現義務人可供強制
    執行之財產時,得執行拍賣。
六、主席:
    行政執行處准許分期繳款未附加條件,於發現義務人之財產由執行法院執行中,
    可否併案辦理?
七、張執行官○○:
    義務人在分期繳款中告知其有財產在法院拍賣中,應由義務人向行政執行處聲請
    向執行法院參與分配,或是由行政執行處去扣押他案款?
八、主席:
    義務人如於分期繳納後,另同意行政執行處併案執行或扣押其案款,當然可以併
    案或扣押其案款。本提案採本署第二組初審意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 年度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十)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