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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92 年度北區法律座談會 提案四
座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8 日
座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義務人如為私立學校,執行機關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
法第 115  條規定,將教育部對該校之補助款為強制執行?
提案  四:教育部補助私立學校之款項(如補助款、獎助款等)得否為強制執行之標
          的?
          1、發言要點:
              臺北行政執行處楊處長○○:
              私立學校法並未明文規定,教育部補助私立學校之款項,不得為強制
              執行之標的。且本案之實際案例,並未就債權不存在或其數額有所爭
              執,故並非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之情形,應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之聲明異議程序來處理。
          2、研討結論:採乙說。按私立學校法第 61 條「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
              數用於預算項目之支出,如有餘款,應撥充學校基金。」之規定,乃
              針對私立學校收入用途所設之限制,無礙於執行機關之執行行為,且
              教育部對各私立學校之補助款既為該校之收入,相關法律又無禁止扣
              押之明文,尚非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規定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 92 年度北區法律座談會  提案四)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