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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 年度行政執行處處長業務座談會 提案四
座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26 日
座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行政執行案件如需代為辦理繼承登記者,逾期登記之罰鍰得否由移送機關
預為繳納?
提案  四:辦理遺產稅滯納之行政執行案件,如欲需進行代辦繼承登記之程序者,依
          土地法規定因逾期聲請登記而科處之罰鍰,是否需由移送機關預納登記費
          罰鍰?如移送機關無法預納時,該案得否以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
          執行法第 28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以退案處理?提請討論
          。(新竹行政執行處)
          1、發言要點:(略)
          2、決議:為使案件程序進行順利起見,應繳納之費用不管是否為罰鍰費
              用,應請移送機關代為預納,將此項費用列為執行必要費用,從執行
              所得優先償還。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 年度行政執行處處長業務座談會  提案四)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