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執行機關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執行行為,他連帶債務人得否聲明異議
?
|
提案 二:甲、乙為遺產稅之共同義務人(連帶債務人),執行處對義務人甲之銀行
存款扣押,義務人乙得否聲明異議?
研討結果:採初審意見(應視義務人乙聲明異議之具體異議事由,判定其得否聲明異
議及有無理由。例如乙係以『執行名義未合法成立』或『執行名義已不存
在』之與共同義務人全體利益有關之事由,就執行機關對共同義務人(連
帶債務人)甲之財產所為執行行為聲明異議,此際,應認乙得聲明異議。
若乙僅係就個人事由為聲明異議,應認該執行行為並未損及其權益,乙自
不得聲明異議)。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 年度北區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