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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 年度南區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一
座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07 日
座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執行程序終結後,執行機關始發現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據為聲請或聲
明異議之事由存在。試問:執行機關得否依職權逕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
更正之?
提案  一:執行程序終結後,執行處發現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據為聲請或聲明異
          議之事由存在,執行處得否依職權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
研討結果:原則上採甲說(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
          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執行處發現有義務人或利害關
          係人得據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之事由存在,雖未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聲明
          異議,惟查法律既無明文限制執行處不得依職權逕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
          更正之,解釋上固不能謂執行處無此權限,但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之同一法理,執行處仍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行政執行程
          序一經終結,即不許執行處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最高法院 80 年
          度台抗字第 356  號判例意旨參照』),但於執行時有特殊情狀者,應本
          於法令處理,給予法律上之協助。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 年度南區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一)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