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義務人「聲明異議」同時「申請停止執行」,經執行機關認無停止執行之
必要。試問:關於「停止執行」之申請,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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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十:義務人以聲明異議書「聲明異議」,並「申請停止執行」時,執行處如認
為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時,對「申請停止執行」之部分,應如何處理?
研討結果:一、研擬意見(一)之部分,照案通過。(義務人僅針對停止執行為申請
,而未聲明異議時: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執行
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係賦予執行機關停止
執行之裁量權,是執行處如認為義務人之申請,無停止執行之必要,
以免影響行政效能時,參諸吳庚大法官所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
第五版第 460 頁所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前述規定,申請終
止執行程序,遭執行機關『駁回』者,即可依本條聲明異議」等語,
執行處宜對義務人停止執行之申請,加以回復。至於回復義務人之方
式,似以「函」復方式較妥,以利義務人對該「函」復不服時,得另
循新的聲明異議程序救濟。)
二、研擬意見(二)之部分—義務人以聲明異議書「聲明異議」,同時「
申請停止執行」時:關於「停止執行」之申請,宜與「聲明異議」之
案件一併處理,並於意見書中予以說明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 年度北區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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