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 年度北區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臨時提案
座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
座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查封義務人未保存登記之不動產,經第三人聲明異議主張執行查封前已變
更納稅義務人為該第三人。試問:執行機關應如何處理?
臨時提案:移送機關(國稅局)查報義務人名下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一棟,經行政執
          行處查封該不動產並函請地政機關測量並為查封登記,並定期拍賣,嗣後
          某甲向本處提出聲明異議狀(實則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稱,該房屋係
          義務人出賣予他,經執行處向稅捐稽徵處函調房屋稅籍通報表,資料上顯
          示納稅義務人於執行查封前確已變更為某甲,此時行政執行處是否得續行
          拍賣程序?(提案機關:宜蘭行政執行處)
研討結果:採初審意見(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是否為義務人所有,可
          參酌該建物是否為義務人原始起造、稅捐機關之稅籍資料或房屋建築許可
          執照之起造人名義等資料作為認定之參考。本題之不動產,如執行處查封
          時,依移送機關提出之資料形式上可認為義務人所有,而嗣後依第三人提
          出資料尚難以認定該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似無從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規定認為確非義務人所有,由執行機關辦理撤
          銷其執行程序。如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為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三人如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惟法
          院未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為停止執行之裁定者或法院雖有
          停止執行之裁定,但該裁定內容第三人應提供相當擔保,如第三人未提供
          相當擔保者,不停止執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 年度北區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臨時提案)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