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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 年度北區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九
座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
座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擔保人聲明異議主張其所擔保者並非義務人,而係義務人之負責人;移送
機關則稱擔保人為擔保時之真意係為義務人擔保。試問:執行機關可否逕
對擔保人執行?
提案  九:擔保人聲明異議主張擔保書狀上所擔保者並非義務人(公司)而係義務人
          之負責人,故當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時擔保人並不需負清償責任,但
          移送機關稱綜觀卷內資料顯示該擔保人為擔保時之真意係為該義務人為擔
          保,不因執行處之筆誤而影響擔保書狀之效力,此時可否逕對該擔保人執
          行?(提案機關:宜蘭行政執行處)
研討結果:應探求立擔保書人之真意,如可明確得知其有擔保公司債務之真意,則可
          對立擔保書人強制執行;反之,則不可。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 年度北區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九)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