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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70451309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警員逮捕涉嫌持有毒品者,並將其留置在派出所偵訊室調查,當警員對涉
嫌持有毒品者製作筆錄時,該員竟當場辱罵警員,則其所涉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罪,試問被辱罵之警員得否以被害人身分,提出告
訴?
案    由:甲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警員乙逮捕留置在派出所偵訊室調
          查,當警員乙對甲製作筆錄時,甲竟當場辱罵警員乙稱:「幹XX,都是
          狗警察,不去抓小偷及強盜,只會欺侮小老百姓,真是米蟲!」則甲所涉
          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罪,警員乙得否以被害人身分,提出
          告訴。
說    明:(一)甲說:按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罪,屬刑法第 5  章
                      妨害公務罪章之犯罪,規範旨意在於保障公權力執行不受不
                      當侵害,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罪,甲侮辱之公務員雖是乙,但
                      乙究非直接被害人,若對甲提出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罪
                      責之告訴,僅屬告發性質。
          (二)乙說: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罪,雖屬刑法第 5  章
                      妨害公務罪章之犯罪,但甲侮辱之對象即為受理該案件之警
                      員乙,該犯罪除侵害國家法益之外,並不排除同時侵害警員
                      乙個人法益,乙自得對甲提起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罪責
                      之告訴。
討論意見:多數採乙說。
審查意見:(略)
決    議:(略)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多數採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6  年 2  月法律問題提案)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