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警員逮捕涉嫌持有毒品者,並將其留置在派出所偵訊室調查,當警員對涉
嫌持有毒品者製作筆錄時,該員竟當場辱罵警員,則其所涉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罪,試問被辱罵之警員得否以被害人身分,提出告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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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甲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警員乙逮捕留置在派出所偵訊室調
查,當警員乙對甲製作筆錄時,甲竟當場辱罵警員乙稱:「幹XX,都是
狗警察,不去抓小偷及強盜,只會欺侮小老百姓,真是米蟲!」則甲所涉
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罪,警員乙得否以被害人身分,提出
告訴。
說 明:(一)甲說:按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罪,屬刑法第 5 章
妨害公務罪章之犯罪,規範旨意在於保障公權力執行不受不
當侵害,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罪,甲侮辱之公務員雖是乙,但
乙究非直接被害人,若對甲提出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罪
責之告訴,僅屬告發性質。
(二)乙說: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罪,雖屬刑法第 5 章
妨害公務罪章之犯罪,但甲侮辱之對象即為受理該案件之警
員乙,該犯罪除侵害國家法益之外,並不排除同時侵害警員
乙個人法益,乙自得對甲提起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罪責
之告訴。
討論意見:多數採乙說。
審查意見:(略)
決 議:(略)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多數採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6 年 2 月法律問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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