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50452323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
座談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行為人明知無資力購買商品,卻仍至某商店內,先假意與店員交談,俟店
員離開櫃台進入休息室後,再逕自步行至商品之貨架,直接將貨架之商品
取走並當場食用,店員發現後因不及阻止,遂報警處理,行為人於警方到
場處理時表示將於過幾天賺到錢後,償還商品費用。試問行為人前開行為
應如何評價?
案    由:某女明知無資力購買酒類飲品,竟至某超商內,先假意在結帳櫃台處與店
          員交談,俟店員離開結帳櫃台進入休息室後,再逕自步行至擺放酒類之貨
          架,直接將貨架威士忌酒開瓶並當場飲用,店員發現後因不及阻止,遂報
          警處理,某女則於警方到場處理時表示過幾天賺到錢後會償還酒錢云云。
          試問某女上述之行為應如何評價?
說    明:(一)甲說:某女構成竊盜罪。
                理由:按搶奪罪以乘人不備,不及抗拒,公然掠取其財物為成立要
                      件,與竊取者係乘人不知,以和平或秘密方法竊得其物之情
                      形,迥然有別(最高法院 75 年度台上字第 634  號判決參
                      照)。本案某女主觀上係趁店員不知情之際,以不法所有之
                      意圖將威士忌酒開瓶當場飲用,其行為過程和平,未施用任
                      何不法之腕力,顯見其行為與搶奪罪構成要件不符,自當構
                      成竊盜罪。
          (二)乙說:某女構成詐欺取財罪。
                理由:現一般經營便利商店者,均將商品陳列於展示架上,由購物
                      者自取商品,再至櫃台結帳,就購物者拿取展示架上商品部
                      分,店主含有默示交付財物與購物者之意,今某女身無分文
                      ,並無支付款項之能力,竟佯裝購物,進入超商拿取商品,
                      店員所以允某女拿取商品,無非因某女以與一般人相同之方
                      式進入拿取商品,誤信某女欲購,且有付帳能力,因而未加
                      阻止。未料某女拿取商品後,竟未付款而逕自開瓶飲用,此
                      與明知無支付能力,意圖白吃白喝,至餐廳點菜,使餐廳人
                      員誤信其有支付能力而如數供應而構成詐欺取財罪嫌之情形
                      相同,是本件某女應構成詐欺取財罪。
          (三)丙說:某女構成毀損罪。
                理由:某女將超商貨架上擺放之威士忌酒開瓶並飲用後,內裝之威
                      士忌酒容量減少,且該威士忌酒亦無法售與他人,顯已致令
                      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店家,其行為自當構成毀損罪。
          (四)丁說:某女構成搶奪罪。
                理由: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搶奪」,係指乘人不
                      備或不及抗拒而公然攫取他人支配範圍以內之物,移轉於自
                      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而言,並不以直接對被害人之身體施加
                      不法腕力,或與被害人互相拉扯為必要。茍其出手攫奪財物
                      之情形已達共見共聞或不畏見聞之狀況,而不掩形聲,急遽
                      攫取者,仍不失為搶奪,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6753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某女趁店員進入休息室,而迅速
                      將威士忌酒瓶打開,使店員來不及阻止防備,並立即在場公
                      然飲用,毫不畏懼店員知悉其為奪取財物之人,與竊盜之秘
                      密進行之手段不符,本件應構成搶奪罪。
          (五)戊說:某女不構成犯罪。
                理由:1.某女將超商貨架上擺放之威士忌酒開瓶並飲用時,店員已
                        看見此事,某女仍繼續飲用,其主觀上亦非趁店員不知而
                        飲用該酒類,故某女之行為與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2.另刑法上之搶奪罪,係指乘人不備而掠取之,故須使用不
                        法腕力自財物所持人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之所持,始
                        構成搶奪罪(最高法院 19 年上字第 533  號判例可資參
                        照)。而本件某女雖有將威士忌酒開瓶並飲用之行為,但
                        客觀上並未施用不法腕力,且係趁店員進入休息室而拿取
                        該威士忌酒,亦非上開判例所指「乘人不備」,故某女之
                        行為與搶奪罪亦有不同。
                      3.架上之物品屬要約之引誘,需至櫃台結帳後,買賣才算完
                        成,某女始能取得該酒類之所有權,縱某女身無分文拿取
                        物品,因仍須至櫃台結帳,店員才會同意出售,故店員不
                        會陷於錯誤,故「身無分文」並非詐術。又客人進入超商
                        ,並非一定是購買商品,有可能是使用提款機,或僅是逛
                        超商吹冷氣,故「身無分文進入超商」之手段,亦難認是
                        「詐術」。
                      4.按酒類係供人飲用,某女飲用酒類,係正常使用酒類物品
                        ,非破壞該酒類使之喪失效用,酒類物品本身並未喪失效
                        用,故不成立毀損罪。
討論意見:採甲說:16  人、採乙說:0 人、採丙說:0 人、採丁說:2 人、戊說:
          0 人。
審查意見:略。
決    議: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度 8  月檢察官業務座談會議提案  編號:第 1
  號)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