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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10414006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若行為人接連對選民交付賄款,請求選民於村長選舉時支持某特定候選人
。如檢舉人檢舉行為人對自己行賄後,有另一選民亦檢舉行為人行賄的行
為,對於此先後提出檢舉行賄之犯罪,是否符合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第四點
「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賄選之犯罪」之規定?
案    由:某甲接續對乙、丙交付賄款,請求乙、丙於 99 年村長選舉時支持某丁候
          選人。如乙於民國 99 年 6  月 4  日檢舉甲對自己行賄,丙則於 99 年
          6 月 7  日檢舉某甲對自己賄選,此時乙、丙先後提出檢舉之犯罪,是否
          屬於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第四點所規定之「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賄選之犯罪」
          ?
說    明:(一)甲說:否定說
                      因乙、丙檢舉某甲行賄對象完全不同,所檢舉之事實均可獨
                      立成罪,乙、丙並非檢舉同一賄選之犯罪,故非屬鼓勵檢舉
                      賄選要點第四點所規定之「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賄選之犯罪」
                      情形。
          (二)乙說:肯定說
                      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第四點所指「先後檢舉同一賄選之犯罪」
                      ,應包括接續犯等事實上同一之案件,某甲既係接續對乙、
                      丙行賄,則乙、丙先後提出檢舉,應認為構成該要點所規定
                      之「先後檢舉同一賄選犯罪」之情形。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採甲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採乙說,惟仍依照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第 4  點後段所規定之「數人先後檢
          舉同一賄選之犯罪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其餘檢舉
          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重要幫助者,得酌情給獎。」辦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  年 10 月份審查檢舉賄選獎金會議法律問題提案
  編號一)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