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民間合會之會首冒用其會員之名義冒標,並陸續向其死會會員及活會會員
收取會款,其對死會會員收取會款之行為是否成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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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民間合會首甲冒用會員 A 名義冒標,嗣後陸續向死會會員 B、C、D 及
活會會員 E、F、G 收取會款,試問甲對死會會員 B、C、D 收取會款之
行為是否應論予詐欺罪?
說 明:(一)甲說:死會會員本負繳交不扣利息全額會款之義務,何人得標,標
金多寡,對其是否支付會款之判斷要無影響,死會會員顯未
因甲之冒標而陷於錯誤支付會款,因而甲對死會會員 B、C
、D 收取會款之行為,並不成立詐欺罪。
(二)乙說:依現行民法第 709 條之 5、709 條之 7 規定,每期標得
之會款屬於得標會員所有,會首應於標後 3 日內,代得標
會員向其他會員收取會款,並於收得翌日交付得標會員。是
不論死會會員或活會會員,均對得標會員負給付會款之義務
,僅活會會員應扣除標得利息,死會會員不扣標得利息之差
別而已。從而當甲冒 A 名義得標時,死會會員即使不關心
何人得標,但勢必誤信甲係是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若其知
悉甲冒標,自會拒絕繳交會款,因而死會會員顯亦陷於錯誤
而繳交會款,甲對此部分亦應負詐欺取財罪責。
討論意見:採甲說。
審查意見:建議陳報法務部研議。
決 議:陳報法務部研議。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100 年 3 月 23 日檢察官會議法律問題提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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