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0080076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查緝毒品人員緝獲毒品犯罪嫌疑人經第一審法院判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者,依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規定,
可以記功,試問犯罪嫌疑人受判處有期徒刑之刑期為合併計算或分開計算
?
案    由: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下稱獎懲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及同條項第 3  款,對查緝毒品人員之「記功」、「嘉獎」規定,應如
          何適用?以達獎勵及提昇士氣之目的。
說    明:依獎懲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規定,查緝毒品人員,緝
          獲毒品犯罪嫌疑人經第一審法院判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記功。同條
          項第 3  款規定,查獲毒品案件,未達前二款規定者,嘉獎。是同案數名
          被告均經法院判處刑期時,有關「記功」部分,其刑期究採合併計算?或
          分開計算?茲列舉案例如下:
          (一)若某一毒品案件有 2  名犯罪嫌疑人,第一審法院判決分別處被告
                甲○○有期徒刑 5  年,被告乙○○有期徒刑 3  年,則查緝人員
                之獎勵是否採合計有期徒刑 8  年予記功一次?或採分開審酌,予
                以嘉獎 2  次?或僅採較高刑期,予以嘉獎 1  次?
          (二)若某一毒品案件有 2  名犯罪嫌疑人,第一審法院判決分別處被告
                丙○○有期徒刑 8  年,被告丁○○有期徒刑 7  年,則查緝人員
                之獎勵是否採合計有期徒刑 15 年,予以記功一次?或採分開審酌
                ,予以記功 2  次?或僅採較高刑期,予以記功 1  次?
討論意見:(一)甲說:刑期合併計算。
                理由:獎懲辦法第 11 條係對查緝毒品有功人員行政獎勵,為達獎
                      勵目的,並提昇查緝人員之士氣,以上述案例為例,自應採
                      刑期合併計算。即:
                     1、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分別處同案被告甲○○有期徒刑 5  年
                        ,被告乙○○有期徒刑 3  年,則查緝人員之獎勵採合計
                        有期徒刑 8  年,予以記功。
                     2、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分別處同案被告丙○○有期徒刑 8  年
                        ,被告丁○○有期徒刑 7  年,則查緝人員之獎勵採合計
                        有期徒刑 15 年,予以記功。
                     3、記功之次數,由各查緝機關審酌實際狀況而定。
          (二)乙說:刑期分開計算。
                理由:獎懲辦法第 11 條係對查緝毒品有功人員行政獎勵,惟亦不
                      可浮濫,獎懲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並未
                      就同案數名被告之刑期是否合併計算予以規定,以上述案例
                      為例,自應採刑期分開計算。即:
                     1、第一審法院判決分別處同案被告甲○○有期徒刑 5  年,
                        被告乙○○有期徒刑 3  年,則查緝人員之獎勵應採分開
                        審酌,予以嘉獎。
                     2、第一審法院判決分別處同案被告丙○○有期徒刑 8  年,
                        被告丁○○有期徒刑 7  年,查緝人員之獎勵採分開審酌
                        ,予以記功。
                     3、記功、嘉獎之次數,由各查緝機關審酌實際狀況而定。
          (三)丙說:以同一毒品案件數名被告,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之最高刑期,
                      定獎勵標準。
                理由:獎懲辦法第 11 條係對查緝毒品有功人員之獎勵,即經緝獲
                      之被告起訴,第一審法院處刑之後,對緝毒人員之行政獎勵
                      。依法條「緝獲毒品犯罪嫌疑人經第一審法院判處 7  年以
                      上有期徒刑者。」文義解釋,係指同一毒品案件而言,若有
                      數人共犯同一毒品案件,經第一審法院處刑,應以最高刑期
                      定獎勵標準。即:
                     1、同一毒品案件,雖然被告甲○○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 年,被告乙○○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年,並非
                        合併計算,因最高刑期仍未達有期徒刑 7  年,且係單一
                        毒品案件,亦非分別獎勵,故依獎懲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對於查緝毒品有功人員予以嘉獎。
                     2、同一毒品案件,被告丙○○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8
                        年,被告丁○○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  年,亦採最
                        高刑期(非合併或分別計算),予以記功。
                     3、記功、嘉獎之次數,由各查緝機關審酌實際狀況而定。
審查意見:
決    議: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丙說。惟對所屬查緝人員予以記功或嘉獎等行政獎勵,係各查緝機關首
          長之職權,且各查緝機關內部亦有依其機關、任務特性,訂定相關獎懲標
          準或要點,自宜尊重各查緝機關內部規定及首長之裁量權。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舉、查獲毒品獎金審議會議」提案)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