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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8080251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一般民眾依照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列舉的內容,檢舉毒品相關犯罪行為
,得申請獎金。而在司法機關審議會議審核獎金申請案時,是否得不受檢
察官起訴書所引用的條文拘束?或是在審核獎金過程中,法院判決結果與
起訴罪名不符或甚至無罪時,可作為否駁回申請獎金之理由?
案    由: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6  條、第 7  條所列舉之檢舉(查緝)毒品相
          關犯罪行為,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議會議審核獎金申請案時,是否得
          不受檢察官起訴書引用條文之拘束?或審查中法院判決結果不同於起訴之
          罪名時,是否得據為駁回申請之理由?
說    明:(一)甲說(否定說):
                理由: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辨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獎金之核發,
                      由案件主辦機關檢附起訴書、檢驗文件等資料申請辦理,並
                      未賦予審議會議得就起訴書之內容實質審查之權限,自應以
                      起訴書所引用之法條為給獎依據,否則審議標準難以齊一;
                      且法院之判決若非已確定,即有再變動之可能,審查結論將
                      處於不確定狀態,而法院判決時程因案而異,參考判決結果
                      以決定是否給獎對請獎機關並不公平,因此審議會議不能就
                      檢察官之起訴內容另行認定應適用其他條文,甚至預為無罪
                      之假設,亦不應因法院判決與起訴條文不同,或為無罪判決
                      ,作為駁回申請之理由。
          (二)乙說(肯定說):
                理由: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獎金之核發,
                      由案件主辦機關檢附起訴書、檢驗文件等資料報請審核,無
                      需檢具偵查卷,故原則上審議會議不就案件偵辦是否妥適予
                      以評價。然所謂起訴書不僅指起訴書之論罪條文,應兼及犯
                      罪事實欄之敘述是否有該當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6  條
                      、第 7  條所列舉之製造、販賣、運輸、意圖販賣而持有、
                      轉讓等犯罪行為,並參考起訴書證據清單之證據資料,是否
                      有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相對證據可佐,否則即無從獲致有效
                      追訴犯罪之成果,此為刑事訴訟實務必然之結論,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審核檢舉及查緝毒品案件獎金之核發,既採合議
                      方式處理,自得由各單位代表陳述意見,不受起訴書引用論
                      罪條文之拘束,否則端視起訴書有製造、販賣等罪名即一律
                      給獎,會議徒具形式,且有浮濫不實之譏,尤其起訴後已有
                      無罪判決或改論輕罪,更不應視而不見,坐令被告無罪(輕
                      判)而檢舉有獎之奇特現象存在,因此審議會議自得斟酌起
                      訴書是否完備及參考法院判決為不同結論。至於駁回申請案
                      後若有撤銷原判決而支持起訴書之見解,可由主辦單位重新
                      請獎,不影響檢舉人或主辦機關之權益。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多數採乙說,惟為建立審查原則一致性之標準,提案報部核示。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律問題提案)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