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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6080286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保安處分人得予保外醫治,如其以金錢具保後逃匿,得否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 118  條或類推適用監獄行刑法第 58 條第 4、5 項規定,逕予沒入保
證金?
案    由: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僅規定受保安處分人得予保外醫治,惟
          就可否以金錢具保?及違反保證情事時,可否沒入保證金?均未有明文。
          如受處分人保外醫治後逃匿,該保證金應如何處理?
說    明:(一)甲說:不得逕予沒入
                理由: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2  款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
                      項,應以法律定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18 條對於保外醫治
                      之保證金,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有關沒入之規定
                      ,故保外就醫之保證金,不得逕予沒入。
          (二)乙說:得逕予沒入
             理由:雖保安處分執行法並無相關規定,惟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其執行與徒刑之執行類似,自得類推適用監獄行刑法第
                      58  條第 4、5 項規定,將保證金沒入,否則即失具保之意
                      義,保外醫治之規定勢將形同具文。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甲說(即否定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律問題提案)

參考法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93.05.19) 
          刑事訴訟法 第 118 條(96.07.04)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18 條(95.05.30)
          監獄行刑法 第 58 條(94.06.01)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