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他署移轉本署管轄案件,經承辦檢察官通緝簽結,其偵查期間是否自他署
收案日起至本署通緝簽結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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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他署移轉本署管轄案件,經承辦檢察官通緝簽結,其偵查期間是否自他署
收案日起至本署通緝簽結日止?
說 明:移轉管轄案件偵查期間,應自原移轉案件之檢察署收案日起至本署將該案
通緝簽結日止,其有數次移轉管轄者亦同。
原提案機關決議:
如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查意見:
(一)偵查期間涉及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而追訴權之時效於(1) 因
起訴、(2) 依法應停止偵查、(3) 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
停止進行(刑法第 83 條第 1 項),此外均不影響於偵查期間的
進行。是以他署移轉本署管轄案件,經承辦檢察官通緝簽結,其偵
查期間為自他署實施偵查【所謂「實施偵查」,係指檢察機關收受
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書(報告書)或告訴、告發、自首之時】時至本
署通緝簽結日止。
(二)如他署收案日與實施偵查日相同時,同意原提案機關決議,否則仍
以他署實施偵查時至本署通緝簽結日止為偵查期間。
(三)本案與新修正刑法之適用無關,建請保留。
座談會結論:
(一)審查意見(一)修正為:偵查期間涉及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而
追訴權之時效於(1) 因起訴、(2) 依
法應停止偵查、(3) 犯罪行為人逃匿而
通緝者,停止進行(刑法第 83 條第 1
項),此外均不影響於偵查期間的進行。
是以他署移轉本署管轄案件,經承辦檢察
官通緝簽結,其偵查期間為自他署實施偵
查時至本署通緝簽結日止。
(二)照審查意見(二)通過。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座談會結論。
原提案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因應刑法修正相關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 第 46 號)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83 條(9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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