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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5080282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他署移轉本署管轄案件,經承辦檢察官通緝簽結,其偵查期間是否自他署
收案日起至本署通緝簽結日止?
案    由:他署移轉本署管轄案件,經承辦檢察官通緝簽結,其偵查期間是否自他署
          收案日起至本署通緝簽結日止?
說    明:移轉管轄案件偵查期間,應自原移轉案件之檢察署收案日起至本署將該案
          通緝簽結日止,其有數次移轉管轄者亦同。
原提案機關決議:
          如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查意見:
          (一)偵查期間涉及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而追訴權之時效於(1) 因
                起訴、(2) 依法應停止偵查、(3) 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
                停止進行(刑法第 83 條第 1  項),此外均不影響於偵查期間的
                進行。是以他署移轉本署管轄案件,經承辦檢察官通緝簽結,其偵
                查期間為自他署實施偵查【所謂「實施偵查」,係指檢察機關收受
                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書(報告書)或告訴、告發、自首之時】時至本
                署通緝簽結日止。
          (二)如他署收案日與實施偵查日相同時,同意原提案機關決議,否則仍
                以他署實施偵查時至本署通緝簽結日止為偵查期間。
          (三)本案與新修正刑法之適用無關,建請保留。
座談會結論:
          (一)審查意見(一)修正為:偵查期間涉及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而
                                      追訴權之時效於(1) 因起訴、(2) 依
                                      法應停止偵查、(3) 犯罪行為人逃匿而
                                      通緝者,停止進行(刑法第 83 條第 1 
                                      項),此外均不影響於偵查期間的進行。
                                      是以他署移轉本署管轄案件,經承辦檢察
                                      官通緝簽結,其偵查期間為自他署實施偵
                                      查時至本署通緝簽結日止。
          (二)照審查意見(二)通過。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座談會結論。

原提案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因應刑法修正相關法律問題座談會」提案  第 46 號)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83 條(95.05.17)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