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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50801316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受刑人保外就醫,於返監執行,換發指揮書時,其保外期間究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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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受刑人保外就醫,於返監執行,換發指揮書時,其保外期間究應如何計算
          ?
說    明:受刑人保外就醫,返監執行時,期間因月份大小及二月平、閏年之故,刑
          期順延之計算方式對執行期滿日將發生誤差現象,且此誤差對受刑人可能
          有利,也可能不利。為求合理及統一作法,提出研討以求一致之共識,俾
          便一體適用。
           (一) 甲說:採以「月份」計算方式辦理。
                理由:目前實務之計算方式,即以保外期間之月份,依原執行指揮
                      書之期滿日,順延計算,以更換執行指揮書,如此雖較簡單
                      ,然有發生誤差之可能。
           (二) 乙說:採「日數」計算方式辦理。
                理由:保外就醫原執行案件之執行期滿日乃受刑人執行完畢之刑期
                      ,故其保外期間當以「日數」為準 (以保外一日即順延一日
                      ) ,如此自無發生誤差而造成不公現象之疑慮。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採乙說 (即以「日數」之計算方式辦理) 。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94 年 12 月法律問題提案  四)

參考法條:監獄行刑法 第 58 條 (94.06.01)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