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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5080047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06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而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
科以該條之罰金。」,所謂廠商是否以法人為限?
案    由: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而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
          科以該條之罰金。」,所謂廠商是否以法人為限?
說    明: (一) 甲說: (否定說) :不以法人為限。
                      政府採購法於 92 條既有兩罰規定,而廠商之範圍,依同法
                      第 8  條規定「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
                      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勞務之自然人、機構或團體
                      」甚為明確,是廠商並不限於法人,應包括合夥、獨資之工
                      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勞務之機構或團體,而政
                      府採購法是法律,並不違反刑法第 1  條罪刑法定主義之原
                      則。
           (二) 乙說: (肯定說) :以法人為限。
                      按刑法原則上在處罰自然人,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方能處
                      罰法人,此乃刑法第 1  條罪刑法定主義之本旨。而有享受
                      權利負擔義務者,只有自然人與法人,此觀民法第 6  條規
                      定「人的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以及第 26 條規
                      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權利。」
                      甚明,因此在實務上,除了自然人犯罪外,法人在有特別規
                      定時亦得為處罰之對象。最高法院 54 年台上字第 1894 號
                      判例謂「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法上不
                      認為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法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
                      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其程序即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95 條第 1  款 (此乃舊法,新法為 303  條第 1  款) 為
                      不受理判決。」72  年台上字第 4481 號判例謂「法院對提
                      起自訴或公訴之案件,應先為形式上之審理,如經形式上審
                      理後,認為欠缺訴訟要件,即應為形式之判決,毋庸為實體
                      上之審理。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係以第一審認上訴人自訴之被告保一總隊係為警政機關,既
                      非法人,亦非自然人,在實體法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
                      序法上亦無當事人能力,上訴人竟對之提起自訴,乃引用刑
                      事訴訟法第 343  條、第 303  條第 1  款、第 307  條不
                      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判決,為無違誤,而駁回上訴人在第
                      二審之上訴,其係依合法確定之訴訟事實而適用法律,不能
                      指為違法,而原審既為形式之判決,即無從為實體之審理,
                      並進而為實體判決,上訴理由,任意指摘原審未為實體判決
                      為違法,顯屬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所誤解,均採用此旨。
                      」是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之規定,顯未慮及罪刑法定之理論
                      基礎,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勞
                      務之機構或團體在民事上既無權利能力,自無犯罪能力,應
                      不包括在廠商之範圍之內。
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
決    議:擬採甲說 (否定說)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多數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甲說。
           (一) 從政府採購法第 8  條、第 92 條之文義解釋以觀,本件應採甲說
                ,93  年 11 月 25 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座談會亦採此見解
                。
           (二) 惟政府採購法上開規定顯未慮及罪刑法定之理論基礎,刑罰權過於
                擴張,宜以修法方式解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法律問題提案)

參考法條:政府採購法 第 8、92 條 (91.02.06) 
          民法 第 6、26 條 (91.06.2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 (94.02.02) 
          刑事訴訟法 第 303、307、343 條 (93.06.23)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