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乙於民國 (下同) 八十九年五月間竊得甲所有之A機車 (甲有至轄區派出
所報案) ,得手後予以改裝,但仍懸掛原車牌,平時供作代之用。九十三
年一月間,乙因A機車過於老舊,隨時棄置於路旁。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
,丙路過該處,以自備之鑰匙騎走該車,旋為員警攔檢查獲,丙應成立何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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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乙於民國 (下同) 八十九年五月間竊得甲所有之A機車 (甲有至轄區派出
所報案) ,得手後予以改裝,但仍懸掛原車牌,平時供作代之用。九十三
年一月間,乙因A機車過於老舊,隨時棄置於路旁。九十三年二月間某日
,丙路過該處,以自備之鑰匙騎走該車,旋為員警攔檢查獲,丙應成立何
罪?
說 明:甲說:丙主觀意識仍為竊取A車,並不知該車係乙所拋棄持有之物,仍應
成立竊盜罪。
乙說:刑法對於侵害所有人享有之持有狀態者,係以竊盜、搶奪、強盜等
罪加以處罰;對於侵害所有人喪失持有狀態者,則以侵占遺失物罪
相繩。本件機車所有人甲雖因遭乙竊取而喪失持有狀態,但其所有
權並未喪失,機車雖經無所有權人乙之丟棄,但仍非無主物,合先
敘明。
本件被告丙在客觀上係將脫離所有人甲之機車據為己有,其客觀行
為與侵占遺失物罪之構成要件該當。再依「所知重於所犯從所犯;
所知輕於所犯從所知」之錯誤理論,不論丙主觀上係基於較重之竊
盜故意 (此時即為典型之主觀錯誤) ,或基於較輕之侵占遺失物故
意 (此時無錯誤可言) ,最後均只會構成侵占遺失物罪。
丙說:若丙係以竊取之意思騎走該車,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
罪;若丙係以侵占遺失之意思騎走該車,則成立同法第三百三十七
條侵占遺失物罪。
討論意見:多數採乙說。
審查意見:採乙說。
決 議:多數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多數採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乙說。
按竊盜罪之客體,須為他人持有支配中之物,本件被害人之機車係盜贓後
為某乙所棄置,而脫離某甲所持有,故某丙以自備之鑰匙騎走該車時,事
實上既無人支配占有而為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自與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
間,應論以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律問題提案)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337 條 (9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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