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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20804864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販售內容為男女性交畫面、但性器官部位均以
馬賽克處理之色情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散布、
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人觀賞猥褻物品罪嫌?
案    由:某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販售內容為男女性交畫面、但性器官部位均以
          馬賽克處理之色情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散布、
          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人觀賞猥褻物品罪嫌?
說    明:否定說:光碟片中之性交畫面,性器官部位既均以馬賽克遮蓋,則未違反
                  社會善良風俗,應非屬刑法所稱之猥褻物品,自不構成上述罪嫌
                  。
          肯定說:光碟片中有關性器官部分鏡頭雖有以馬賽克處理,但男女性交行
                  為過程仍清晰可見且具體暴露顯現,足以挑起性慾,並引起一般
                  人羞恥或厭惡感,已有礙社會風化,某甲販賣猥褻物品之犯行至
                  為明確。
          折衷說: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販賣猥褻物品等罪所稱之「猥褻」一詞
                  ,係一抽象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其定義、界限及判斷,會隨時代
                  之演變、風俗之變易、及閱者地域、生活背景之差異,而有所不
                  同。惟本於該罪係屬妨害風化之犯罪,其立法目的應在於保護社
                  會善良風俗,防止破壞性道德之意旨,所謂「猥褻」一詞,當係
                  指其內容不僅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人之性慾,且亦會使普通
                  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恥之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依一般社會
                  通念,足認有傷於社會風俗者而言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七
                  號解釋理由參考) 。是男女性交畫面、性器官部分鏡頭以馬賽克
                  處理,是否視為猥褻物品不可一概而論,端視畫面之內容是否足
                  以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是縱以馬賽
                  克遮掩性器官之性交畫面,惟內容均為男女交媾姦淫而少有劇情
                  ,專以描繪色情、刺激性慾,使人產生羞恥感,應認違反社會善
                  良風俗,即屬刑法所稱之猥褻物品。反之,如非以噁心、下流或
                  刻意強調之方式描寫、攝影性器官或性行為,則單純之刺激性慾
                  ,既與他人無涉,對自己亦未必有害,甚且或提供一般民眾有正
                  常之性慾宣洩管道,則何來刑罰之可罰性,當非刑法上之猥褻物
                  品,自不得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妨害風化罪相繩。 (參見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二二二四號判決)
討論意見:多數採否定說。
審查意見:採否定說。
決    議:採否定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多數採折衷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一)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折衷說。
           (二) 惟折衷說說明第七行修正為「…端視畫面之內容是否足以使一般人
                產生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而斷。」至其後「是縱以馬
                賽克遮掩性器官之性交畫面,惟內容均為男女交媾姦淫而少有劇情
                …」以下之敘述,因屬具體個案之事實判斷,宜予刪除為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律問題提案)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5 條 (92.06.25)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