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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20803489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13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外公司委託國內廠商加工製造色情光碟,以供外銷,受託之國內廠商有
無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意圖散佈、播送或販賣而製造猥褻物品」之
罪嫌。 (關稅總局所提第四號案)
案    由:國外公司委託國內廠商加工製造色情光碟,以供外銷,受託之國內廠商有
          無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意圖散佈、播送或販賣而製造猥褻物品」之
          罪嫌。 (關稅總局所提第四號案)
說    明:國內廠商受國外公司委託加工製造色情光碟外銷,此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
          二百三十五條「意圖散佈、播送或販賣而製造猥褻物品」之罪責。
           (一) 甲說:不構成。因受託之國內加工廠商製造色情光碟,衹是受國外
                      公司委託加工,其主觀上並無在國內予以散佈、播送或販賣
                      之意圖,應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符。
           (二) 乙說:構成。加工製造色情光碟行為,有違公序良俗,自應構成刑
                      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意圖散佈、播送或販賣而製造猥褻物品
                      」之罪責。
討論意見:國外公司委託國內廠商加工製造色情光碟,以供外銷,受託之國內廠商主
          觀上並無散佈、播送或販賣該色情光碟之不法意圖,故應不構成刑法第二
          百三十五條之罪責。
審查意見:無。
決    議:送請本署法律問題研究小組研究。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如受託製造之國內廠商係單純代工,而無意圖散布、播送或販賣之犯意,
          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一) 國內廠商受外國廠商委託製造色情光碟,對於受託製造之光碟片,
                自外觀及包裝,在整個製造過程受託人應可得而知為猥褻物品,應
                非僅止於代工性質。其次,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意
                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
                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就該項意圖散布之要件,依文意解釋,
                並無侷限在國內散布之意圖,只須其製造或持有之行為發生在國內
                ,即應構成該罪。此觀諸實務上偽造美鈔、人民幣之案件,仍依刑
                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處罰,並未區別行使美鈔、人民幣之行為在
                其他國家、大陸地區,而限縮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意圖供行
                使之用」之解釋範圍。
           (二) 國外公司委託國內廠商加工製造外銷之色情光碟,如不構成犯罪,
                任由海關放行出口,恐遭質疑我國為製造、散布色情光碟之加工製
                造國、轉運站,於我國國際形象恐有影響,採甲說似有不宜。
           (三) 採乙說,惟理由應予補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保護智慧財產權查緝專案第十七次會報會議提案)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01、235 條 (92.06.25)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