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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10805614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被害人家屬對加害人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地檢署對加害人之求償權相
競合時,如何辦理?
 (一) 被害人家屬已對加害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民事判決,地檢署亦
      向加害人提起求償權訴訟,如加害人抗辯被害人家屬已對其行使損
      害賠償請求權,地檢署不得重復行使求償權。
 (二) 如被害人家屬已對加害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時,地檢署亦同為強制
      執行,加害人抗辯遭雙重執行。
法律問題:被害人家屬對加害人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地檢署對加害人之求償權相
          競合時,如何辦理?
          (一)被害人家屬已對加害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民事判決,地檢署亦
                向加害人提起求償權訴訟,如加害人抗辯被害人家屬已對其行使損
                害賠償請求權,地檢署不得重復行使求償權。
          (二)如被害人家屬已對加害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時,地檢署亦同為強制
                執行,加害人抗辯遭雙重執行。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一)檢察官之求償權,其法律性質應類似保險人之代位權,且係依犯罪
                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得獨立行使之權利,被害人家屬縱已對加害人行
                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然因請求權主體不同,即非請求權競合,於法
                院審理時並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檢察官尚無重複行使求償權可言
                。
          (二)被害人家屬及檢察官分別取得執行名義後,同時或先後對加害人之
                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加害人抗辯遭雙重執行,此係加害人得否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問題,尚無礙於檢察官求償權之行使。
          (三)由檢察官視個案體具體情況辦理。
檢討會研討結果:
          交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律問題研究小組研究。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同意審查意見(即被害人家屬對加害人之民事賠償請求權並不能阻礙檢察
          官對加害人之求償權,如二者先後對加害人財產為強制執行時,所產生之
          衝突應由民事執行法院依法處理)。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立法目的,依本法第一條規定,
          係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傷者,在無法獲得充分之賠
          償時,為保障其權益,並促進社會之安全而制定。復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
          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由此觀之,本法之功能著重在社會
          安全之保護,並藉由法律明文之規定,賦予國家於決定補償金額範圍內,
          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獨立之求償權,即賦予公法上請
          求權之基礎,非屬單純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不受當事人民事賠償內
          容之拘束。因此,本案被害人家屬雖已對加害人取得損害賠償之民事判決
          ,仍不妨害其依本法而為之請求,蓋被害人家屬所獲得民事勝訴判決與其
          損害之實際補償間,尚有差距,故基於保障被害人家屬權益之觀點,應准
          予被害人家屬所提之申請,而由檢察官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犯罪
          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行使求償權。至如以二執行名義同時或先
          後對加害人為強制執行時,其衝突應由民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辦
          理。

提案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第二次犯罪被害補償檢察官行使求償權業務檢討會議
  法律問題提案  第二號)

參考法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1、12 條 (91.07.10)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