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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決字第 089000119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0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作家於電腦上撰寫完成短篇小說一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未經甲
同意,趁甲不注意時,擅自複製甲之短篇小說電子檔於磁片上,並帶回家
觀賞,請問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乙並未刪除甲電腦中之小說電子檔)
案    由:甲作家於電腦上撰寫完成短篇小說一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未經甲
          同意,趁甲不注意時,擅自複製甲之短篇小說電子檔於磁片上,並帶回家
          觀賞,請問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乙並未刪除甲電腦中之小說電子檔)
說    明:乙之行為如何處斷,學界共有下列三說:
          甲說: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關於竊盜罪章之罪,電磁紀錄
                以動產論。故乙複製甲電子檔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第一項之竊盜罪 (參見甘添貴著「體系刑法各論」第二卷第三十六
                頁下) 。又甲之小說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乙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
                甲之著作財產權,可能亦該當於著作權法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惟
                竊盜罪處罰較重,依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之法理,應論以竊盜罪。
          乙說:著作權法擅自重製罪。理由同上,惟著作權法應為刑法之特別法,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論以著作權法擅自重製罪。
          丙說:著作權法擅自重製罪。刑法之竊盜行為包含破壞他人對動產之持有
                支配關係,以及建立一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乙既未刪除甲之電子
                檔,則甲對電磁紀錄之持有支配關係並未遭到破壞,故乙之行為
                尚不該當於竊盜罪,只能以著作權法論處。 (參見月旦法學雜誌第
                六十七期,高金桂文,第一百零六頁下) 。
辦    法:擬提出委員會討論。
初步研究意見:
          一  送請本署法律問題研究小組討論。
          二  提會討論。
決    議:送請本署法律問題研究小組討論。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決議:多數採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同意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第二次電腦犯罪防制中心諮詢協調委員會議提案
  第 六 號)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323 條 (88.04.21)
          著作權法 第 91 條 (87.01.21)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