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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90)法檢字第 004413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0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暨訴訟轄區所屬各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為大大有限公司負責人,因大大公司違法傾倒垃圾致污染環境時,遭
縣政府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移送,試問某甲是否
構成犯罪?
法律問題:某甲為大大有限公司負責人,因大大公司違法傾倒垃圾致污染環境時,遭
          縣政府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移送,試問某甲是否
          構成犯罪?
說    明: (甲說) :某甲成立犯罪:
            因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事業機構係指事業機構之負
            責人,理由如下:
           (1 ) 從立法者意思而言,所謂的事業機構當然係指公司之負責人。否則
                ,本法在遇公司為事業機構時乃形同具文而無適用餘地。
           (2 ) 另從法律公平性而言,非公司之事業機構負責人無疑會構成本條刑
                責,但遇公司為事業機構時,負責人就不構成刑責,不符法律之公
                平性。
           (乙說) :某甲不成立犯罪:
           (1 ) 從立法解釋論而言:依廢棄物清理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
                定為:
                本法所稱之事業機構,係指農工礦廠場、公司行號、醫療院所及中
                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事業。換言之,純從立法解釋上而言,公司即
                是本法所稱之事業機構,公司負責人則非本法所稱之事業機構。而
                刑事刑罰中有關自由刑之科處對象則專指自然人,非自然人之公司
                無從處以自由刑之可能。至於法人之刑事處罰以專科罰金刑為限,
                並以法人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觸犯刑罰時才兼及罰之,
                學理上謂之為兩罰規定或代罰規定,此從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
                第四項規定亦可得知。
           (2 ) 本條項第二款何以獨漏公司為事業機構時,應如何處罰之問題?惟
                此乃屬立法者立法上有無疏忽之範疇,宜由立法者在修法時一併考
                慮,執法者僅能就法文為嚴謹適用,此乃寧失勿經之法理。
           (3 ) 本條項第二款之事業機構是否可以解釋為公司之負責人或公司之從
                業人員?惟依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分,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
                文規定者為限」。此乃學理上之「罪刑法定原則」,內涵上又包括
                了「禁止類推解釋原則」、「禁止不當擴張解釋原則」等刑事法律
                原則。準此,果將本條項第二款之事業機構,加以類推解釋或擴張
                解釋成為公司之負責人或公司之從業人員,將違背上開刑事法律原
                則,故應嚴格禁止為上述之解釋。
審查意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除
          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罰金。本件某甲如係行為人應依
          上述規定處罰,如非行為人則採乙說不成立犯罪。
決    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決議:採甲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僅係代表公司,自不等於公司本身,是本題即使大大
          公司違法傾倒垃圾,該公司之負責人某甲,並不當然應與公司一同負起刑
          責,必係某甲獨自或與員工一同違法傾倒垃圾,始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
          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令某甲與該公司一同負起同法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刑
          責,否則,若僅係公司之員工傾倒垃圾,自應由各該員工負責。另查依同
          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觀之,法人 (當然包含依法成立之公司)
          之負責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均可能成為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犯罪
          主體,應無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之問題,併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暨訴訟轄區所屬各署八十九年度一、二審檢察官業務
  座談會一般提案第五號)

參考法條:廢棄物清理法 第 22 條 (89.01.19)
          廢棄物清理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第 19 條 (88.06.29)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 (90.06.20)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