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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9)法檢字第 00150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06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被告A,B二罪於同一偵審程序中羈押,A罪判處無期徒刑,B罪判處有
期徒刑三年確定,定執行刑為無期徒刑,只就A罪所處無期徒刑執行,嗣
被告於執行中脫逃,緝獲時B罪已罹於行刑權時效消滅,A罪則另經聲請
減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則繼續執行A罪殘餘刑期時羈押日數可否折抵A
罪之刑期?
法律問題:被告A,B二罪於同一偵審程序中羈押,A罪判處無期徒刑,B罪判處有
          期徒刑三年確定,定執行刑為無期徒刑,只就A罪所處無期徒刑執行,嗣
          被告於執行中脫逃,緝獲時B罪已罹於行刑權時效消滅,A罪則另經聲請
          減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則繼續執行A罪殘餘刑期時羈押日數可否折抵A
          罪之刑期?
研討意見:甲說:受刑人同案應執行無期徒刑及罰金易服勞役時,應先以羈押日數折
                抵勞役,若尚有殘餘日數,在執行無期徒刑指揮書羈押日數欄記載
                其起訖日期及總日數,毋庸記載折抵刑期。 (高檢署八十五年四月
                增訂刑法執行手冊第五十二頁參照) 又、按刑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一日或拘役一日…並無
                折抵無期徒刑之適用。故本件A罪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之際,其
                羈押日數業已折抵罹於時效之B罪完畢,故不得再予折抵A罪減刑
                後之殘餘刑期。
          乙說:被告犯數罪,而於同一案偵審,偵審中僅以其中一罪名羈押者,因
                係利用同一偵審程序同時偵審另罪,為受刑人利益計,所謂本案之
                羈押,應認為包括該另罪在內,其羈押日數可全部折抵另罪刑期。
                 (前揭執行手冊第五十五頁參照) 本件被告所犯B罪業已行刑權時
                效消滅,A罪並經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其執行A罪殘刑時自得以
                羈押日數折抵之。
決    議:多數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一致採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刑法第四十六條固規定羈押日數僅可折抵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不包
          括無期徒刑在內;但本問題A罪已由無期徒刑減刑為有期徒刑,應不再受
          該條規定之限制。另查B罪當初因已與A罪合併定執行刑為無期徒刑,已
          不需再執行其三年有期徒刑,是B罪既未再實際執行,則甲說將之解為其
          羈押日數已折抵B罪完畢並不合理,因B罪既未實際執行,則何來折抵,
          是本問題宜採乙說。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88.04.21)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