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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8)法檢字第 00179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25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父母之一方,與他方之意思不一致,逕就其未成年子女被害而須告訴乃論
之犯罪事實,單獨提出告訴時,其告訴是否合法?
法律問題:父母之一方,與他方之意思不一致,逕就其未成年子女被害而須告訴乃論
          之犯罪事實,單獨提出告訴時,其告訴是否合法?
          甲說:不合法
                蓋民法第一○八九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由父母共同行
                使之,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職是
                之故,就未成年子女被害而須告訴乃論之犯罪事實,是否提出告訴
                ,父母之意思不一致,而未請求法院酌定如何之前,其一方單獨所
                為之告訴,自難認為合法。
          乙說:合法
                蓋民法第一○八六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得獨
                立告訴。是父母之任何一方,本其法定代理人之地位,就未成年子
                女被害而須告訴乃論之犯罪事實,單獨出告訴,縱與他方之意思不
                一致,其告訴仍應認為合法。至於民法第一○八九條父母共同行使
                親權之規定,係針對私法方面之權利而設,與刑事訴訟法所定得獨
                立告訴之公法上權利無關,尚難援引為限制獨立告訴之依據。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審查意見:採乙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第一梯次:採乙說。
                第二梯次: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一致採乙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
          查民、刑法與民、刑事訴訟法各有其制定之背景與適用之領域,因此,民
          法之若干規定非可一律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領域中當然予以沿用。本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既未特別限定法定代理人之性別,亦未規定若
          多數之法定代理人意見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則應解釋為:不論父或母
          之任何一方,均得單獨為合法之告訴;不宜再加上刑事訴訟法條文所未規
          定之限制,是本件宜採乙說。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233 條 (88.04.21)
          民法 第 1086、1089 條 (88.04.21)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