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父母之一方,與他方之意思不一致,逕就其未成年子女被害而須告訴乃論
之犯罪事實,單獨提出告訴時,其告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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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父母之一方,與他方之意思不一致,逕就其未成年子女被害而須告訴乃論
之犯罪事實,單獨提出告訴時,其告訴是否合法?
甲說:不合法。蓋民法第一○八九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由父
母共同行使之,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
之。職是之故,就未成年子女被害而須告訴乃論之犯罪事實,是否
提出告訴,父母之意思不一致,而未請求法院酌定如何之前,其一
方單獨所為之告訴,自難認為合法。
乙說:合法。蓋民法第一○八六條規定,父母為其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
人得獨立告訴。是父母之任何一方,本其法定代理之地位,就未成
年子女被害而須告訴乃論之犯罪事實,單獨提出告訴,縱與他方之
思不一致,其告訴仍應認為合法。至於民法第一○八九條父母共同
行使親權之規定,係針對私法方面之權利而設,與刑事訴訟法所定
得獨立告訴之公法上權利無關,尚難援引為限制獨立告訴之依據。
審查意見: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座談會研討結果:
第一梯次:採乙說。
第二梯次:採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一致採乙說。
法部部研究意見:
查民、刑法與民、刑事訴訟法各有其制定之背景與適用之領域,因此,民
法之若干規定非可一律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領域中當然予以沿用。本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既未特別限定法定代理人之性別,亦未規定若
多數之法定代理人意見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則應解釋為:不論父母之
任何一方,均得單獨為合法之告訴;不寥再加上刑事訴訟法條文所謂規定
之限制,是本件宜採乙說。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233 條 (88.04.21)
民法 第 1086、1089 條 (8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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