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 002024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未取得在旅館房間等公共場所之公開播送之授權,透過
知情之旅館中所架設之有線電視線路播送節目 (旅館未設接收轉播器) ,
除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涉有違法公開播送外,旅館業者是否同涉侵害公開播
送權?
法律問題: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未取得在旅館房間等公共場所之公開播送之授權,透過
          知情之旅館中所架設之有線電視線路播送節目 (旅館未設接收轉播器) ,
          除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涉有違法公開播送外,旅館業者是否同涉侵害公開播
          送權?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 (否定說) 。
                依新修正著作權法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 第三條第一項第
                七款後段之規定,原播送人之播送行為,及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
                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為屬公開播
                送行為,如公共場所電視機所接收之節目係來自有線播送系統業者
                藉其播送系統自行播送之節目,或該系統業者傳送途中並未再設接
                收器材接收其訊號予以傳送者,縱其設有加強傳送訊號之器材或設
                備,但由於公共場所電視機之節目係有線播送系統業者播送之結果
                ,則該等公共場所並無「公開播送」之行為。 (著委會台 (八五)
                內著會發字第八五一○六六八號解釋) 旅館業者未裝接及轉播器材
                ,即無另外之公開播送行為,其對有線電視節目之播送既無法控制
                ,當無侵害公開播送權。
          乙說: (肯定說) 。
                旅館業者明知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並未取得在旅館房間等公共場所之
                公開播送權,仍架設有線電視線路及電視機,使有線電視系統公司
                播送之節目得以傳達至旅館房間,雖其無公開播送行為,但對有線
                電視系統業者之公開播送行為,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構成有
                線電視系統業者違法公開播送行為之共同正犯。
審查意見:如果旅館業者為明知時,應採肯定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一  同意審查意見採乙說。
                二  報部釋示。
臺高檢署研究意見:多數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本件應以乙說為當 (本部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法 87 檢 (二) 字第○○一○
          六○號函編號2法律問題檢察司研究意見參照) 。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 條 (86.11.26)
          著作權法 第 3 條 (87.01.21)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