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未取得在旅館房間等公共場所之公開播送之授權,透過
知情之旅館中所架設之有線電視線路播送節目 (旅館未設接收轉播器) ,
除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涉有違法公開播送外,旅館業者是否同涉侵害公開播
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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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未取得在旅館房間等公共場所之公開播送之授權,透過
知情之旅館中所架設之有線電視線路播送節目 (旅館未設接收轉播器) ,
除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涉有違法公開播送外,旅館業者是否同涉侵害公開播
送權?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 (否定說) 。
依新修正著作權法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 第三條第一項第
七款後段之規定,原播送人之播送行為,及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
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為屬公開播
送行為,如公共場所電視機所接收之節目係來自有線播送系統業者
藉其播送系統自行播送之節目,或該系統業者傳送途中並未再設接
收器材接收其訊號予以傳送者,縱其設有加強傳送訊號之器材或設
備,但由於公共場所電視機之節目係有線播送系統業者播送之結果
,則該等公共場所並無「公開播送」之行為。 (著委會台 (八五)
內著會發字第八五一○六六八號解釋) 旅館業者未裝接及轉播器材
,即無另外之公開播送行為,其對有線電視節目之播送既無法控制
,當無侵害公開播送權。
乙說: (肯定說) 。
旅館業者明知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並未取得在旅館房間等公共場所之
公開播送權,仍架設有線電視線路及電視機,使有線電視系統公司
播送之節目得以傳達至旅館房間,雖其無公開播送行為,但對有線
電視系統業者之公開播送行為,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構成有
線電視系統業者違法公開播送行為之共同正犯。
審查意見:如果旅館業者為明知時,應採肯定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一 同意審查意見採乙說。
二 報部釋示。
臺高檢署研究意見:多數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本件應以乙說為當 (本部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法 87 檢 (二) 字第○○一○
六○號函編號2法律問題檢察司研究意見參照) 。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 條 (86.11.26)
著作權法 第 3 條 (87.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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