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警察分局刑事警察甲向檢察官聲請搜索票後 (並未准夜間搜索) ,於日
間前往某乙住處搜索,在現場扣押得為證據之物後,並將涉案人乙帶至分
局製作搜索扣押筆錄,於筆錄製作中發覺有其他應扣押之物,其甲遂於筆
錄製作完成 (晚間八時許) 帶同某乙再度前往某乙家搜索,問某甲有無觸
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違法搜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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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警察分局刑事警察甲向檢察官聲請搜索票後 (並未准夜間搜索) ,於日
間前往某乙住處搜索,在現場扣押得為證據之物後,並將涉案人乙帶至分
局製作搜索扣押筆錄,於筆錄製作中發覺有其他應扣押之物,其甲遂於筆
錄製作完成 (晚間八時許) 帶同某乙再度前往某乙家搜索,問某甲有無觸
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違法搜索罪。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某甲之搜索行為至其將涉案之某乙帶至分局製作筆錄時已結束,雖
然於筆錄製作中發覺有其他應扣押之物,仍應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
票,始可再實施搜索,其未依法為之,已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
違法搜索罪。
乙說:某甲之搜索行為應至該次搜索目的終了時始為結束。某甲於搜索某
乙之住處後固然因將某乙帶至分局製作筆錄而暫時中斷,惟該次製
作筆錄仍係搜索扣押程序之一部分,筆錄製作中發覺有其他應扣押
之物,某甲於筆錄製作完成隨即帶同某乙再度前往某乙家搜索,應
認係同一搜索行為之延續,並未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罪。又雖
然再至某乙家搜索時已是夜間,應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
三項所定日間搜索繼續至夜間之情形。
審查意見:日間之搜索既經停頓,即不得認係日間搜索繼續至夜間,故除有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及有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
情形外,某甲於夜間再度搜索某乙住處,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違法搜索刑
責。
座談會研討結果:
多數採修正後之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違法搜索罪,須行為人有違法搜索之故意為前提,
本件甲於日間之搜索停頓後,於夜間繼續搜索,縱認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規定,但是否構成刑法違法搜索罪,仍應視具體證據認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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