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遺失駕照後,向監理單位申請補發新駕照,後又找到舊駕照,某日甲駕
車違規遭警取締,甲竟以舊駕照交監理機關吊扣,以免除罰鍰之繳納,則
甲犯何罪?
|
法律問題:甲遺失駕照後,向監理單位申請補發新駕照,後又找到舊駕照,某日甲駕
車違規遭警取締,甲竟以舊駕照交監理機關吊扣,以免除罰鍰之繳納,則
甲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甲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
理由:甲將已失效之舊駕照交警吊扣,使不知情之監理機關收受,以免除
罰鍰之繳納,同時甲仍可以新駕照駕車行駛,因其後被查獲,甲犯
詐欺得利未逐罪。
乙說:甲不犯罪。
理由:甲僅是免除罰鍰之繳納,甲並未獲得何種利益,故甲不犯罪。
結 論:採甲說。
臺高檢署研究意見:多數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若甲於被科處罰鍰時,即具有詐欺之故意及為自已不法利益之意圖,因而
不繳罰鍰,而以舊駕照交監理機關吊扣,以達免除罰鍰繳納之目的,自應
成立詐欺得利罪。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86.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