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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 00272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7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刑法妨害風化及妨害家庭罪章之猥褻罪,其猥褻定義為何?
法律問題:刑法妨害風化及妨害家庭罪章之猥褻罪,其猥褻定義為何?
討論意見:甲說: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
                行為而言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二三五號) 。
          乙說: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
                ,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
                為 (二十七年上字第五五八號、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五六三號) 。
          丙說:甲說之凡舉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均屬猥
                褻。而一般人對於性衝動或性慾滿足,因時、因地、也因體質而異
                ,換言之,即因個人感受不同而有不同見解。是故,甲說因個人主
                觀意見不同而異其結論,已失其客觀性。乙說是指姦淫以外有關風
                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苟客觀上尚不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
                不得謂係猥褻行為,雖較甲說為周延,然何謂色慾?似乎又與裸露
                二點 (或三點) 之藝術 (非色慾) 工作者,難以區別。故所謂猥褻
                ,宜定義為凡舉姦淫以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滿足或衝動之裸露
                二點以上或撫弄私處之行為而言。
結    論:應依具體事實加以認定。
臺高檢署研究意見:多數同意原結論。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討論意見結論,應依具體事實加以認定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
          ○七號解釋參照) 。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 條 (86.11.2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