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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6)法檢(二)字第 00390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
座談機關: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施欠乙貨款一筆,屢催未還,嗣二人達成協議,約定甲須於八十六年三
月八日前償還全數貨款,否則得由乙自行前往甲之工廠搬取機器抵償。嗣
屆期甲仍未償還貨款,乙乃率工人前往甲工廠欲搬運機器抵債,適甲未在
工廠,乙於搬運機器時,遭甲之父親丙堅決反對,惟乙仍不顧丙之攔阻,
而以與甲間之前開協議,強行將機器運走。試問乙之行為是否成立強制罪
犯罪?
法律問題:甲施欠乙貨款一筆,屢催未還,嗣二人達成協議,約定甲須於八十六年三
          月八日前償還全數貨款,否則得由乙自行前往甲之工廠搬取機器抵償。嗣
          屆期甲仍未償還貨款,乙乃率工人前往甲工廠欲搬運機器抵債,適甲未在
          工廠,乙於搬運機器時,遭甲之父親丙堅決反對,惟乙仍不顧丙之攔阻,
          而以與甲間之前開協議,強行將機器運走。試問乙之行為是否成立強制罪
          犯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九月份法律座談會討論意見:
          子說:無罪。
          理由:甲既曾與乙達成「自行前往搬運機器抵債」之協議,尚難認甲有妨
                害他人行使權利之情形,則甲所為自係依循雙方民事契約履行,自
                未構成任何罪責。
          丑說:強制罪。
          理由:甲乙雙方先前雖有協議,惟於契約履行時甲並未在場,復有第三人
                對此提出爭議,則乙自應循民事訴訟途徑確認其權利,並依法院強
                制執行之程序實現其權利,然乙竟逕採強制手段將財物取走,自應
                論以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責。
結    論:多數贊成子說: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子說 (即無罪說) 。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討論意見結論,以子說 (即無罪說) 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 (86.11.2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