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甲、乙素有嫌隙,某日,甲見乙之機車停於郵局前,竟踹倒乙之機車,並
打開油箱車,使汽油流光後離去。嗣乙見狀,不得已而牽車去加油站加油
,問甲犯何罪?
|
法律問題:甲、乙素有嫌隙,某日,甲見乙之機車停於郵局前,竟踹倒乙之機車,並
打開油箱車,使汽油流光後離去。嗣乙見狀,不得已而牽車去加油站加油
,問甲犯何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五、六月份法律問題座談會討論意見:
甲說: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罪。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之「強暴」係指直接或間接對人行使有形力
,不問其對人之身體或財物為之,本題甲踹倒乙之機車,應認已對
乙之機車施強暴,漏光機車汽車妨害乙騎機車之權利,甲之行為當
然構成強制罪。
乙說:不構成犯罪。
乙既不在場,則甲踹倒乙之機車並未使乙感到強暴性,至多屬於民
事上之侵權行為。
丙說:成立毀損罪。
甲將乙之汽油流光,令其不堪使用,應成立毀損罪。
採:丙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多數採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討論意見結論,以丙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352 條 (86.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