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明知其持有新台幣二百萬元係販毒所得,為避免A銀行留存交易紀錄
,而改以不知之某乙及某丙二人名義分別存入A銀行各一百萬元,A銀行
乃未留存某乙及某丙上述交易紀錄憑證。問某甲成立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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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明知其持有新台幣二百萬元係販毒所得,為避免A銀行留存交易紀錄
,而改以不知之某乙及某丙二人名義分別存入A銀行各一百萬元,A銀行
乃未留存某乙及某丙上述交易紀錄憑證。問某甲成立何罪?
甲說:如甲直接以販毒所得新台幣二百萬元存入A銀行,A銀行勢必依法
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今某甲係以某乙及某丙為人頭將新台幣二百萬
元分開為二筆一百萬元存入A銀行,A銀行極可能無法察覺而未予
留存交易記錄憑證。足見某甲所為純以「虛構交易」 (STRUCTURED
TRANSACTION) 逃避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有關金融機構留存紀
錄之規定,而此項逃避紀錄之行為,現行洗錢防制法並無處罰明文
,故某甲所為不成立犯罪。
乙說:某甲上述新台幣二百萬元所得既為販毒收入,其以人頭規避金融機
構留存交易紀錄憑證,顯係掩飾其販毒所得財物,應構成洗錢防制
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擬採乙說。
審查意見:採乙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某甲以乙、丙之戶頭至A銀行存款,掩飾其販毒所得財產之來源、性質,
應成立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乙說
為當。
參考法條:洗錢防制法 第 7、9 條 (8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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