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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6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明知其持有新台幣二百萬元係販毒所得,為避免A銀行留存交易紀錄
,而改以不知之某乙及某丙二人名義分別存入A銀行各一百萬元,A銀行
乃未留存某乙及某丙上述交易紀錄憑證。問某甲成立何罪?
法律問題:某甲明知其持有新台幣二百萬元係販毒所得,為避免A銀行留存交易紀錄
          ,而改以不知之某乙及某丙二人名義分別存入A銀行各一百萬元,A銀行
          乃未留存某乙及某丙上述交易紀錄憑證。問某甲成立何罪?
          甲說:如甲直接以販毒所得新台幣二百萬元存入A銀行,A銀行勢必依法
                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今某甲係以某乙及某丙為人頭將新台幣二百萬
                元分開為二筆一百萬元存入A銀行,A銀行極可能無法察覺而未予
                留存交易記錄憑證。足見某甲所為純以「虛構交易」 (STRUCTURED
                 TRANSACTION) 逃避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有關金融機構留存紀
                錄之規定,而此項逃避紀錄之行為,現行洗錢防制法並無處罰明文
                ,故某甲所為不成立犯罪。
          乙說:某甲上述新台幣二百萬元所得既為販毒收入,其以人頭規避金融機
                構留存交易紀錄憑證,顯係掩飾其販毒所得財物,應構成洗錢防制
                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擬採乙說。
審查意見:採乙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某甲以乙、丙之戶頭至A銀行存款,掩飾其販毒所得財產之來源、性質,
          應成立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乙說
          為當。

參考法條:洗錢防制法 第 7、9 條 (85.10.23)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