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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6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現役軍人甲與非現役軍人乙共同搶奪珠寶一批,得手後二人朋分贓物,甲
嗣後將贓物出售予丙,乙將贓物出售予丁,核甲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
八十三條搶奪財物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重大犯罪之標
準,丙向甲故買犯罪所得之財物,丙所為是否成立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
項之罪?
法律問題:現役軍人甲與非現役軍人乙共同搶奪珠寶一批,得手後二人朋分贓物,甲
          嗣後將贓物出售予丙,乙將贓物出售予丁,核甲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
          八十三條搶奪財物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重大犯罪之標
          準,丙向甲故買犯罪所得之財物,丙所為是否成立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
          項之罪?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本件某甲所犯既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此自合於洗
                錢防制法所定重大犯罪之標準,而丙向甲故買因重大犯罪所得之財
                物,故丙所為應成立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
          乙說:本件甲僅係因軍人身分而適用特別法致受有重罰,該犯罪實質仍係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之罪,故共犯乙係按刑法規定論處,與丙相同
                犯行之丁亦僅成立刑法之故買贓物罪,丙若因甲之身分關係亦受有
                重罰,則顯非事理之平,故丙所為不應成立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
                項之罪。
          結論:採乙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5、349 條 (86.11.26)
          陸海空軍刑法 第 83 條 (26.07.19)
          洗錢防制法 第 9 條 (85.10.23)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