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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6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付給未滿十四歲之乙女五百元為代價,徵求乙女之同意而姦淫之,嗣
經乙女之父某丙發覺提出告訴,某甲應負何刑責?
法律問題:某甲付給未滿十四歲之乙女五百元為代價,徵求乙女之同意而姦淫之,嗣
          經乙女之父某丙發覺提出告訴,某甲應負何刑責?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某甲之行為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準強姦罪及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第一項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罪
                。為法條競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依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論處。
          乙說:乙女未滿十四歲,年齡過幼,發育未臻完全,無理解性交之能力,
                應無同意性交易之能力,某甲並不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之罪,應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論科。
          丙說:某甲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罪為法條競合,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
                則,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準強姦罪。但如某丙對準
                強姦罪撤回告訴,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則應
                依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論斷。
          結論:多數贊成丙說。
審查意見: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五條規定,擬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
          多數採甲說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本條例為有關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之特別法,優先他法適用,在法令未修改前,
          宜採甲說) 。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參照本部八十六年二月十一日法 86 檢 (二) 字第○三三七號函之意見,
          應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86.11.26)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2 條 (84.08.11)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