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甲付給未滿十四歲之乙女五百元為代價,徵求乙女之同意而姦淫之,嗣
經乙女之父某丙發覺提出告訴,某甲應負何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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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甲付給未滿十四歲之乙女五百元為代價,徵求乙女之同意而姦淫之,嗣
經乙女之父某丙發覺提出告訴,某甲應負何刑責?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某甲之行為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準強姦罪及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第一項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罪
。為法條競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依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論處。
乙說:乙女未滿十四歲,年齡過幼,發育未臻完全,無理解性交之能力,
應無同意性交易之能力,某甲並不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之罪,應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論科。
丙說:某甲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罪為法條競合,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
則,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準強姦罪。但如某丙對準
強姦罪撤回告訴,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則應
依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論斷。
結論:多數贊成丙說。
審查意見: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五條規定,擬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
多數採甲說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本條例為有關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之特別法,優先他法適用,在法令未修改前,
宜採甲說) 。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參照本部八十六年二月十一日法 86 檢 (二) 字第○三三七號函之意見,
應以乙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86.11.26)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2 條 (8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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