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6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A是酒店服務生,經常接待來酒店消費之客人B,B以往於結帳時,均會
交付二、三千元之小費給A。某日B來消費時仍由A招待,於結帳時因酒
醉,於交付小費時,除給千元現鈔二張外,並誤將面額三萬元之支票夾雜
在現鈔中交付A,A明知B不可能一次給三萬元小費,仍隱匿該事實,將
該支票提示兌領,A應成立何罪責。
法律問題:A是酒店服務生,經常接待來酒店消費之客人B,B以往於結帳時,均會
          交付二、三千元之小費給A。某日B來消費時仍由A招待,於結帳時因酒
          醉,於交付小費時,除給千元現鈔二張外,並誤將面額三萬元之支票夾雜
          在現鈔中交付A,A明知B不可能一次給三萬元小費,仍隱匿該事實,將
          該支票提示兌領,A應成立何罪責。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A因B之誤給,持有B之支票,竟將之侵占入已,應成立普通侵占
                罪。
          乙說:B無給付的意思,因酒醉誤將支票交給A,則該支票屬脫離本人持
                有之物,A將之侵占入已,應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丙說:A利用B之錯誤行為,詐得B之支票,應成立詐欺取財罪。
          丁說:A雖因B之錯誤行為,持有B之支票,惟A並無據實告知之義務,
                A無刑責。
          提案機關初步意見:採乙說。
審查意見:本案採丁說,擬予保留 (新竹地檢署七十二年五、六月份法律座談會類似
          之提案採丁說) 。
座談會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本案保留。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本案保留。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337、339 條 (86.11.2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