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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6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法律問題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明知為盜拷大哥大機具,仍予購入,並持之對外通訊,係犯何罪?
法律問題:明知為盜拷大哥大機具,仍予購入,並持之對外通訊,係犯何罪?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電磁盜用他
                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因電信法為刑法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原則故論以電信法之罪,不再論以刑法詐欺等罪。 (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八十六年訴字第三八五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上訴字第
                一三四八號刑事判決參照) 。
          乙說: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因持盜拷大哥大機具對
                外通訊,獲得免費使用無線電話通信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係一行為
                觸犯詐欺得利罪及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罪,雖電信法為特別
                法,惟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詐欺得利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從一重處斷,應以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論處。
討論結果:多數採甲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按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已含有詐欺罪之性質,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
          以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電信法 第 56 條 (85.02.05)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349 條 (86.11.2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