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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6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相關法條
要  旨:
警察因案查獲裝滿貨車之物品,交付第三人某甲保管,嗣某甲發現保管物
中,有行動電話一支未列在保管清單上,遂持交不知情之某乙使用,某甲
究係涉犯何罪。
法律問題:警察因案查獲裝滿貨車之物品,交付第三人某甲保管,嗣某甲發現保管物
          中,有行動電話一支未列在保管清單上,遂持交不知情之某乙使用,某甲
          究係涉犯何罪。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侵占罪,蓋行動電話既係扣押之物,由警交某甲保管,雖清單漏列
                ,該行動電話於某甲持有中,難謂無「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
                。
          乙說:竊盜罪,行動電話原非某甲所得支配之物,其竟乘交付保管之人不
                知,將之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應為竊取行為。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按侵占罪所稱之「持有」,乃指對物在事實上之支配,某甲受託保管警察
          因案查獲之物品,難謂對該等物品無事實上之支配關係,其擅自處分自己
          持有他人所有物,應構成侵占罪,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335 條 (86.11.2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