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放火燒燬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以外之無主物 (他人拋棄
之物品–如他人棄置屋外之舊書桌) ,致生公共危險者,有無構成犯罪?
如有,係犯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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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放火燒燬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以外之無主物 (他人拋棄
之物品–如他人棄置屋外之舊書桌) ,致生公共危險者,有無構成犯罪?
如有,係犯何罪?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有肯定說、否定說:
否定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限於燒燬「他人所有物」或
「自己所有物」,不包括無主物,故依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應不構成犯罪
。
肯定說:放火罪之情節較失火罪嚴重至鉅,而失火燒燬無主物,致生公共危險者,尚
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若謂放火燒燬無主物者反不構成犯
罪,顯非立法本意,故應認成立犯罪,惟究犯何罪?又有甲、乙二說。
甲說: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蓋該條項所謂「他人所有物
」應解釋為凡非自己所有之物均屬之 (趙琛著刑法分則實用上冊第二
五六頁)
乙說: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之罪,蓋燒燬無主物時,行為人已
將該物據為己有,故應依燒燬自己所有物論。
結 論:多數贊成肯定說之甲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採肯定說之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參照民法第八百零二條之規定,無主物未經占有取得,應視為他人之物 (
褚劍鴻著「刑法分則釋論」上冊第三八四頁參照) ,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
,以肯定說之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民法 第 802 條 (85.09.25)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5 條 (8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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