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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7)法檢(二)字第 02560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6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因涉煙毒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審理結果認甲罪證不足,為無罪之諭
知,而該案內查扣之海洛因二包,得否同時諭知沒收並銷燬之?
法律問題:甲因涉煙毒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審理結果認甲罪證不足,為無罪之鎛
          知,而該案內查扣之海洛因二包,得否同時諭知沒收並銷燬之?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不得諭知沒收及銷燬,因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
                ,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
                告外,如論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
                違禁物,應另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 (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非字第七二號判例參照) 。
          乙說:應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蓋被告雖經宣告無罪,但扣案之物品係違禁
                物時,即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
                書規定,於諭知被告無罪判決之同時,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始
                為合法。 (司法院二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三十七年院解字
                第三八五五號解釋,院解字第四○二八號解釋,最高法院八十一年
                度台非字第二九四號判決參照) 。
結    論:採乙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多數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意見,以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40 條 (86.11.26)
          肅清煙毒條例 第 12 條 (81.07.27)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