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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062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25 日
座談機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在墾丁國家公園內之國有土地上摘取野生之水莞花數株,是否構成竊
盜罪?
法律問題:某甲在墾丁國家公園內之國有土地上摘取野生之水莞花數株,是否構成竊
          盜罪?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一  甲說:國家公園內國有土地之野生花草樹木,依民法第六十六條之規
                    定,當屬國有財產,加私自摘取仍構成竊盜罪。
          二  乙說:野生之花草樹木,當屬無主物,故私自摘取不構成竊盜罪,但
                    在國家公園內採折花木,則屬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四款
                    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科處罰鍰。
          討論結果:多數贊成甲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水莞花係名貴之植物,價值非凡,故構成竊盜罪。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83.01.28)
          國家公園法 第 13、26 條 (61.06.13)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