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公寓大廈頂樓住戶,未經其他住戶同意,擅自在頂樓平台加蓋違建房屋使
用,但留有供其他住戶進出頂樓平台之通道及空間,可否構成竊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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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公寓大廈頂樓住戶,未經其他他戶同意,擅自在頂樓平台加蓋違建房屋使
用,但留有供其他住戶進出頂樓平台之通道及空間,可否構成竊佔罪?
討論意見:甲說:頂樓住戶在頂樓平台加蓋違建房屋,須有完全排他性之犯行,如:
於其他住戶通往頂樓平台之樓梯間,加裝鐵門、鐵鎖排除他人進出
,始足以成立竊佔罪。本題因尚留有供其他住戶進出頂樓平台之通
道及空間,並無上述完全排他性之犯行,應不構成竊佔罪。
乙說:頂樓住戶未經其他住戶同意,擅自在頂樓平台加蓋違建房屋,足見
其未依法令及依善良之維護管理使用,自有竊佔意圖及犯行,應成
立竊佔罪。
審查意見:採乙說。
研討結果:採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採乙說。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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