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0205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23 日
座談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地警方於八十四年一月一日在轄區內發現無名屍一具,即於當日向檢察
官報請相驗。檢察官相驗後認無他殺嫌疑,則最少須經多久時間紿得將屍
體發交民政單位掩埋?
法律問題:某地警方於八十四年一月一日在轄區內發現無名屍一具,即於當日向檢察
          官報請相驗。檢察官相驗後認無他殺嫌疑,則最少須經多久時間紿得將屍
          體發交民政單位掩埋?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查「臺灣地區檢警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於八
                十四年二月法務部印行之「常用檢察行政規定彙編」中仍予列入,
                故該注意事項仍應遵行。依注意事項第九項規定:「檢驗或解剖屍
                體前,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如為河流、曠野、道途所發現之
                屍體,首應檢查其隨身有無身份證明文件,……,如屍體姓名無法
                查明者,除採取指紋及攝影外,並應於勘驗筆錄詳細記明死者容貌
                、年齡、性別、特徵〔如髮式、鑲牙、瘡疤、黑痣及其他身體上有
                特異之處〕及衣著。驗畢將屍體埋葬並應立標識,以便親屬認領」
                。前開規定就無名屍之發交掩埋期間並未限制,只要做好上述辨識
                程序後應即可發交掩埋。
          乙說:應於無名屍經公告後一個月以上,始得發交掩埋,在發交前則應冰
                存,蓋若准立即掩埋,則恐因屍體變化,日後家屬不易辨認。故應
                先予公告,使家屬有知悉之機會,並於公告後一個月內,能前往辨
                認。
          丙說:無名屍體應認與民法之遺失物相類,故可類推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之
                規定予以冰存六個月,其後始能發交掩埋。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採甲說。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 第 216-218 條 (84.10.20)
          民法 第 805 條 (84.01.16)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