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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0192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22 日
座談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騎乘機車,遭某乙駕駛自小客車不慎自後追撞倒地,僅受非致命之擦
撞傷,惟甲倒地正待起身,適某丙駕駛自小客車緊隨在某乙之後,亦疏未
注意見甲倒地,致閃避不及,而自後撞上某甲,某甲因而受顱內出血之傷
害,經送醫延治,不治死亡。試問某乙、某丙之刑責如何?
法律問題:某甲騎乘機車,遭某乙駕駛自小客車不慎自後追撞倒地,僅受非致命之擦
          撞傷,惟甲倒地正待起身,適某丙駕駛自小客車緊隨在某乙之後,亦疏未
          注意見甲倒地,致閃避不及,而自後撞上某甲,某甲因而受顱內出血之傷
          害,經送醫延治,不治死亡。試問某乙、某丙之刑責如何?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
          甲說:某乙應負過失傷害罪責,某丙應負過失致死罪責,蓋某甲之死亡結
                果係因某丙之過失行為所直接引起,某乙之過失行為,因某丙行為
                之介入,而與某甲之死亡結果產生因果關係中斷之效果,故某乙僅
                負過失傷害罪責。
          乙說:某乙、某丙均負過失致死罪責,蓋某甲之死亡結果,係因某乙之過
                失行為造成在先所引起,若無某乙之過失行為,某丙亦不致有撞及
                某甲之結果,是某乙對某甲之死亡,與有原因力。某甲之死亡結果
                係因某丙之過失行為所直接造成,故某丙應負過失致死罪責。
初步結論:擬採甲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採甲說。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6、284 條 (83.01.28)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