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某A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下稱甲案
) ,於八十二年五月二十日確定,於同年六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某A復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下稱乙
案) ,於八十三年三月十二日確定,甲乙二案係得合併定執行刑,於八十
三年三月二十日經法院裁定執行刑十月,殘刑於八十四年六月十八日執行
完畢。某A復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二日非法吸用安非他命 (下稱丙案) ,某
A是否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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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某A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下稱甲案
) ,於八十二年五月二十日確定,於同年六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某A復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下稱乙
案) ,於八十三年三月十二日確定,甲乙二案係得合併定執行刑,於八十
三年三月二十日經法院裁定執行刑十月,殘刑於八十四年六月十八日執行
完畢。某A復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二日非法吸用安非他命 (下稱丙案) ,某
A是否構成累犯?
討論意見:甲說:不構成累犯。
理由:甲乙二案業經合併定執行刑十月,殘刑於八十四年六月八日執行完
畢,八十四年二月十二日某A非法吸用安非他命時,前案尚未執行
完畢,不構成累犯。
乙說:構成累犯。
理由:甲乙二案雖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合併執行刑十月,殘刑於八十四
年六月十八日執行完畢,惟甲案業於八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執行完畢
,應認構成累犯。甲乙二案合併定執行完畢,應認構成累犯。甲乙
二案合併定執行刑,以丙案判決時,甲案已否執行完畢,而決定是
否構成累犯,若甲案已執行完畢 (如本案) 則認某A因案執行完畢
,丙案應構成累犯。否則於甲案執行完畢後,被告再犯丙案,法院
以累犯判處其刑確定,將因往後甲乙合併定執行刑,執行刑尚未執
行完畢,不能認定係累犯,而須以非常上訴救濟。若甲、乙二案均
未執行,而合併定執行刑,則待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始認前案
執行完畢。
結 論:多數贊同乙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多數採乙說 (即肯定說) 唯與司法院意見相左 (附參考資料) 。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某A所犯之甲案,雖先執行完畢,惟既已與乙案合併定執行刑,則甲已執
行部分僅係應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某A既於所定執行刑執行完畢
之前另犯丙案,即與累犯之要件不合,不能論以累犯。本件應以討論意見
甲說為當。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7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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