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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檢(二)字第 1857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26 日
座談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一  偵查員甲因犯罪嫌疑人乙之供述,得知丙經常在僅供私人居往之自宅
    吸用安非他命,竟未經聲請搜索票而前往丙宅搜索,並搜得丙所持有
    之安非他命及其他證據,丙亦直承犯罪。問甲是否觸犯刑法第三百零
    七條之違法搜索罪?
二  若甲於搜索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二十
    四小時內呈報檢察官時,結果有無不同?
法律問題:一  偵查員甲因犯罪嫌疑人乙之供述,得知丙經常在僅供私人居往之自宅
              吸用安非他命,竟未經聲請搜索票而前往丙宅搜索,並搜得丙所持有
              之安非他命及其他證據,丙亦直承犯罪。問甲是否觸犯刑法第三百零
              七條之違法搜索罪?
          二  若甲於搜索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二十
              四小時內呈報檢察官時,結果有無不同?
討論意見:一  子說:應構成違法搜索罪。
              理由:搜索,應用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其不須用搜索票之情形,僅有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
                    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等情形。本件情形與第一百二十九
                    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規定
                    情形不符,無庸贅述,有爭議者在是否符合第一百三十一條第
                    一項第三款:「有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之條
                    件?本件據乙所供,丙既係經常在自宅吸用安非他命,則非屬
                    偶然所為之犯罪,應無急迫之情形言,甲仍應先聲請搜索票後
                    ,再進入丙宅搜索,其不此之為,即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
                    違法搜索罪。
              丑說:不構成犯罪。
              理由:一  本件甲既搜得安非他命,則丙即有在內犯罪之事實 (持有
                        安非他命) ,丙隨時有消耗證物安非他命之可能,故其情
                        形應屬急迫。是甲應不構成犯罪。
                    二  甲既搜得丙之犯罪證物,宜認此時其行為無違法性,以增
                        司法警察之犯罪偵防機動能力。
              寅說:視實際情形而論。若情況緊急,即認甲無違法搜索可言。否則
                    即屬違法搜索。
          二 (一) 於前一問題採子說者:
                  A說:結果並無不同。
                        蓋甲呈報前之違法搜索,不因其後之按時呈報行為而得補
                        正。
                  B說:應認並無犯罪。
                        此蓋情形是否急迫,其判斷常因人而異,本件甲既按時呈
                        報,足見其主觀上認有急迫情事,為使司法警察勇於任事
                        ,應採較寬之釋。
             (二) 於前一問題採丑說者:
                  A說:結果並無不同。
                        蓋有無違法搜索應於開始搜索至搜索完成時判斷之,呈報
                        檢察官係在搜索完成後之行為,甲未按時呈報,僅係是否
                        應受行政處分之問題而已,核與刑責無涉。
                  B說:應認已係違法搜索。
                        蓋按時呈報檢察官,為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
                        搜索之要件,若未按時呈報,即屬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所謂
                        之「不依法令」自己違法搜索。
結    論:多數贊同
          一  子說
          二 (一) A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
          同意原結論。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題示甲之所為應構成違法搜索罪,其縱於搜索後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察官
          ,結果亦無不同。同意原結論。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