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一 偵查員甲因犯罪嫌疑人乙之供述,得知丙經常在僅供私人居往之自宅
吸用安非他命,竟未經聲請搜索票而前往丙宅搜索,並搜得丙所持有
之安非他命及其他證據,丙亦直承犯罪。問甲是否觸犯刑法第三百零
七條之違法搜索罪?
二 若甲於搜索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二十
四小時內呈報檢察官時,結果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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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一 偵查員甲因犯罪嫌疑人乙之供述,得知丙經常在僅供私人居往之自宅
吸用安非他命,竟未經聲請搜索票而前往丙宅搜索,並搜得丙所持有
之安非他命及其他證據,丙亦直承犯罪。問甲是否觸犯刑法第三百零
七條之違法搜索罪?
二 若甲於搜索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二十
四小時內呈報檢察官時,結果有無不同?
討論意見:一 子說:應構成違法搜索罪。
理由:搜索,應用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其不須用搜索票之情形,僅有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
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等情形。本件情形與第一百二十九
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規定
情形不符,無庸贅述,有爭議者在是否符合第一百三十一條第
一項第三款:「有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之條
件?本件據乙所供,丙既係經常在自宅吸用安非他命,則非屬
偶然所為之犯罪,應無急迫之情形言,甲仍應先聲請搜索票後
,再進入丙宅搜索,其不此之為,即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
違法搜索罪。
丑說:不構成犯罪。
理由:一 本件甲既搜得安非他命,則丙即有在內犯罪之事實 (持有
安非他命) ,丙隨時有消耗證物安非他命之可能,故其情
形應屬急迫。是甲應不構成犯罪。
二 甲既搜得丙之犯罪證物,宜認此時其行為無違法性,以增
司法警察之犯罪偵防機動能力。
寅說:視實際情形而論。若情況緊急,即認甲無違法搜索可言。否則
即屬違法搜索。
二 (一) 於前一問題採子說者:
A說:結果並無不同。
蓋甲呈報前之違法搜索,不因其後之按時呈報行為而得補
正。
B說:應認並無犯罪。
此蓋情形是否急迫,其判斷常因人而異,本件甲既按時呈
報,足見其主觀上認有急迫情事,為使司法警察勇於任事
,應採較寬之釋。
(二) 於前一問題採丑說者:
A說:結果並無不同。
蓋有無違法搜索應於開始搜索至搜索完成時判斷之,呈報
檢察官係在搜索完成後之行為,甲未按時呈報,僅係是否
應受行政處分之問題而已,核與刑責無涉。
B說:應認已係違法搜索。
蓋按時呈報檢察官,為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
搜索之要件,若未按時呈報,即屬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所謂
之「不依法令」自己違法搜索。
結 論:多數贊同
一 子說
二 (一) A說
台高檢署研究意見:
同意原結論。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題示甲之所為應構成違法搜索罪,其縱於搜索後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察官
,結果亦無不同。同意原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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